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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6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6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蔡素蘭
被告
蕭文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蕭文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字第5151號、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素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素蘭因被告蕭文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民國102 年7 月1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102 年7 月17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1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3080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0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確定,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夢迪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6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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