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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明異議人
魏高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魏高明聲明異議之法規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19條第2項後段,另觀諸聲請理由,皆係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是揆諸上開聲明異議之法律規定,本件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86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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