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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俊明謝昀璉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陶建宇
原告
吳建華
原告
蘇麗華
原告
邱俊傑
原告
林佳憓
原告
尹順和
原告
范于飛
原告
黃玉華
原告
張駿綸
原告
楊雅婷
原告
鄭欣瑩
原告
楊聲威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被告
陳登廷

      陳逸杰

      湯小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5號及第1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登廷、陳逸杰、湯小玲經檢察官起訴涉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以104 年金訴字第5 號及第15號判決被告3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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