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陶建宇
- 原告
- 吳建華
- 原告
- 蘇麗華
- 原告
- 邱俊傑
- 原告
- 林佳憓
- 原告
- 尹順和
- 原告
- 范于飛
- 原告
- 黃玉華
- 原告
- 張駿綸
- 原告
- 楊雅婷
- 原告
- 鄭欣瑩
- 原告
- 楊聲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秀鳳
- 被告
- 陳登廷
陳逸杰
湯小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訴字第5號及第15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登廷、陳逸杰、湯小玲經檢察官起訴涉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以104 年金訴字第5 號及第15號判決被告3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