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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被告
白文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白文仁被訴操縱明輝TDR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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