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王坤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綾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俊豪律師(嗣終止委任)
- 被告
- 林淑嫣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莉雅律師
- 被告
- 凃麗卿
- 被告
- 沈婉旂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被告
- 連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黃勝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世欣律師
- 被告
- 李銘億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被告
- 蔡金伯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 被告
- 連正宏
- 訴訟代理人
- 吳彥鋒律師
- 被告
- 卓三雄
林怡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4年度金重訴字第 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淑嫣、凃麗卿、沈婉旂、連永富、李銘億、蔡金伯、連正宏、卓三雄、林怡鑫因刑事被告林淑嫣、凃麗卿、沈婉旂、連永富、李銘億、蔡金伯、連正宏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