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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黃俊明紀凱峰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

原告
劉對妹(即黃劉對妹)
原告
楊舒鈞
原告
吳思誼
上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王玉楚律師
被告
許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金重易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原告等人所有建新公司50.8%股權之侵占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重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8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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