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41號 原 告 高玉綢 被 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羅栩亮 被 告 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國隆 被 告 鍾兆平 瞿銘峰 張漢龍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曾立利 黃泳學 黃馨儀 楊立民 王貴儀 詹雅萍 林湘翎 朱緯業 林明頡 劉勝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4500 號、第17991 號、第18312 號、第18313 號、第18314 號、第18315 號、第18316 號、第18317 號、第18318 號、第18319 號、第18320 號、第18321 號、第18322 號、第19469 號、第20811 號、第20812 號、第2081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394 號、第22288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19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231號、第3688號、第4105號、第4441號、第4442號、第4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