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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劉慧芬江俊彥古瑞君
  • 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 原告
    洪榮森
  • 被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鍾兆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洪榮森 被   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羅栩亮 被   告 鍾兆平 瞿銘峰 張漢龍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曾立利 黃泳學 黃馨儀 楊立民 王貴儀 朱緯業 林明頡 劉勝誼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4500 號、第17991 號、第18312 號、第18313 號、第18314 號、第18315 號、第18316 號、第18317 號、第18318 號、第18319 號、第18320 號、第18321 號、第18322 號、第19469 號、第20811 號、第20812 號、第2081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8394 號、第22288 號、104 年度偵續字第198 號、105 年度偵字第1154號、第1155號、第1156號、第1157號、第1158號、第1159號、第1160號、第1161號、第1162號、第1231號、第3688號、第4105號、第4441號、第4442號、第4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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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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