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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呂寧莉吳元曜陳雯珊

原告
單家平
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律師
被告
蘇勤龍

      周信男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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