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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6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呂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46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威豪
選任辯護人
方伯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被告
劉芯彤
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被告
蕭叡鴻
被告
李聿鈞
被告
萬少丞
被告
王培安
被告
易寶宏
被告
周譽騰
被告
陳致霖
被告
郭士均
被告
游家樺
被告
苟桓銘
被告
張博安
被告
王卓涵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被告
黃皓瑜

      王俊傑

      許淳凱

      張程翔

      李岳澤

      周柏諺

      樊豪

      葉品成

      黃飛達

      徐建軒

      邱宇玄

      洪翊

      張家瑋

      李俊傑

      曾威瑾

      邱一剛

      張嘉恩

      陳建宇

      廖嘉俊

      劉瀚陽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1269 號、第212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2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同法第 267 條亦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具有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常業犯、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 93 年度臺上字第 6182 號判決意旨參照)。蓋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實質上一罪,其起訴之社會事實同一者,固屬同一事實,即二社會事實間構成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當亦為同一事實。此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故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第 7 款規定,不許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此即所謂「禁止二重起訴」之原則(最高法院 84年臺上字第 325 號判決、55 年臺非字第 176 號裁判、92年度台非字第 163 號裁判、98 年台上字第 6899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天○○等 34 人前均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 19002、19329、19330、19804、19807、19808、19932、20048、20206、20389、20390、20391、20597、20598、21227、21568、21679、21905、22680 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 112、113、117、122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及於 104 年 2 月 6 日以 103 年度偵字第 25326 號向本院追加起訴,經本院於 105 年 4 月 19 日以 103 年度矚重訴字第 3 號、104 年度重訴字第 2 號、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 號、104 年度易字第 274 號、104 年度易字第 468號判決在案,有前案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件在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與本件公訴人起訴之犯罪時間、地點及犯罪情節均相同,且前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均已敘及被告等人毆打本案告訴人未○○之犯行,是此前後二案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案件,故公訴人於 105 年 1 月 30 日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1269號
                                    104年度偵字第21270號
    被      告  天○○  男  28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B○○  女  2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E○○  男  27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8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玄○○  男  22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14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2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24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壬○○  男  24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
                        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辛○○  男  26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亥○○  男  26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酉○○  男  2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宇○○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寅○○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男  22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3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宙○○  男  2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男  24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石碇區石崁33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申○○  男  24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巳○○  男  3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
                        00號1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戊○○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庚○○  男  27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
                        號3樓之1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D  ○  男  28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  男  28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奚國翔  男  24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C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俊賢  男  22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子○○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丑  ○  男  2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卯○○  男  2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2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地○○  男  21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癸○○  男  2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午○○  男  19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戌○○  男  2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A○○  男  20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已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天○○與女友B○○(均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19002號等案件【下簡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於民國
    103年9月13日上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SPARK夜店消費之際,與該店安管趙雲景發生衝突而心有不
    甘,竟於同日上午3時許,由B○○撥打行動電話邀約E○
    ○(業經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至臺北市中山區金潮酒店共同
    商討至SPARK夜店尋釁事宜,由E○○先於同日上午某時許
    ,以行動電話使用微信通訊軟體在該通訊軟體「中山聯盟」
    通訊群組留言「我朋友在夜店被打,晚上要去理論,有空的
    陪我去」等語,再以該通訊軟體傳送訊息、撥打電話,及當
    面告知等方式,直接及輾轉糾集如上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一所
    示之人(除少年外,均業經上開案件提起公訴),及王思凱
    後,王思凱再找C○○等(亦業經另案提起公訴),及經馬
    寅紘(業經上開案件提起公訴)開車搭載陳麒安,期間E○
    ○並於同日中午過後至下午2時間某時許,以行動電話告知
    天○○當晚將至SPARK夜店理論。惟E○○因恐所糾集人數
    眾多,致引人側目而遭警巡邏發現,乃於同日下午某時許,
    直接及輾轉通知如上開案件起訴書表一所示之人等,先於同
    日下午11時許,至臺北市中山區大佳河濱公園集結。嗣如上
    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人即於上揭時間陸續抵達大佳河
    濱公園集結,並待辛○○(業經上開案件提起公訴)於翌(
    14)日午夜12時30分左右到場集結完畢後,即由E○○、辛
    ○○等號令出發,並由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搭載B○○、E○○、辛○○及黃○○(業經上開案
    件提起公訴)等,帶領餘眾如上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
    人分別以駕駛汽車及騎乘機車等方式,沿臺北市中山區濱江
    街向東,經撫遠街、塔悠路、基隆路,共同前往臺北市○○
    區○○路00號旁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前或松壽路旁巷弄下車,
    而C○○則開車搭載王思凱及虞孝鴻(業經起訴),馬寅紘
    則開車搭載陳麒安,及庚○○、林璟叡、徐德宇、羅翊、石
    亞倫等人,則未至大佳河濱公園集結,而直接至SPARK夜店
    附近會合。嗣於14日上午1時7分抵達後,由E○○、玄○○
    、辛○○、亥○○、D○、丑○、酉○○、申○○等(均業
    經上開案件提起公訴)帶頭,天○○、B○○、E○○除糾
    集如上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人(均業經上開案件提起
    公訴)到場外,並可預見糾眾到場定將與他人發生衝突,竟
    與C○○及如上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下手實施傷害之丁
    ○○、玄○○、丙○○、壬○○、辛○○、亥○○、酉○○
    、宇○○、寅○○、辰○○、宙○○、申○○、巳○○、庚
    ○○、子○○、丑○、卯○○、地○○、戌○○、A○○、
    天○○、B○○、甲○○、乙○○、戊○○、D○、黃○○
    、奚國翔、李俊賢、己○○、癸○○、午○○等共同基於傷
    害之犯意聯絡,共同進入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即
    SPARK夜店樓下大廳後,E○○先拉住SPARK夜店安管人員楊
    文政,並與亥○○拉扯楊文政之衣領,再與玄○○、申○○
    、亥○○等質問楊文政是否為SPARK夜店安管人員,楊文政
    見此情勢隨即回答不是後,E○○乃勾住楊文政脖頸,將其
    從上述SPARK夜店之外側電梯口拉至內側電梯口處,靠近在
    旁之另一名SPARK夜店安管人員陸韋皓,丑○則前行拉住陸
    韋皓,E○○復勾住陸韋皓頸部,玄○○旋即出手毆打之,
    而在陸韋皓遭人毆打之際,E○○則呼叫在人群後方之天○
    ○及B○○上前指認,因B○○認出楊文政即為先前在
    SPARK夜店消費糾紛時在場之SPARK安管人員,乃伸手指向楊
    文政並稱「你昨晚也在,為什麼說你不在」等語後,其等除
    繼續毆打陸韋皓外,亦開始毆打楊文政及另一名在場之
    SPARK夜店安管人員李家信,適ATT4FUN大樓安管人員游永濂
    (綽號馬蛋)及陳韋忠乘坐同棟大樓MYST夜店使用之電梯下
    樓見狀,游永濂即上前制止要求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不要動手
    ,並質問係由何人帶頭,E○○隨即出面表明係因天○○等
    人前晚至SPARK夜店消費與店內安管人員發生肢體衝突等來
    由,而天○○在旁亦表示「昨天在樓上(SPARK夜店)被打
    」等語,游永濂則稱「我現在上去看錄影帶,如果昨天是你
    先對我們動手,那你怎麼給我們交待」等語,適巧當日休假
    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未○○行經該處見狀後,
    即通知休假中之同分局偵查佐薛貞國到場,2人會同後共同
    於14日上午1時10分6秒許進入ATT4FUN大樓內並站在游永濂
    右側身後,薛貞國先對E○○及天○○等怒稱「在我管區鬧
    什麼」、「衝三小」(台語)等語,隨後雙方即發生肢體衝
    突,C○○乃與如上開案件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人復承前共
    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出手毆打未○○,致未○○因有頭
    部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未○○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未○○指訴明確,並有臺北榮民
    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上開案件起訴書等在卷可佐,被告天○○
    、B○○、E○○、丁○○、玄○○、丙○○、壬○○、辛
    ○○、亥○○、酉○○、宇○○、寅○○、辰○○、甲○○
    、宙○○、乙○○、申○○、巳○○、戊○○、庚○○、D
    ○、黃○○、奚國翔、李俊賢、子○○、丑○、卯○○、己
    ○○、地○○、癸○○、午○○、戌○○、A○○、C○○
    等34人(下簡稱天○○等34人)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天○○等34人所為,係均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被告天○○等34人就上開傷害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請均以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  弘  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余  姍  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6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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