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 聲請人
- 張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押之SAMSUNG手機壹支及電擊棒壹支,應發還予張世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世國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案件,於偵查中經扣押張世國所有之SAMSUNG手機在案,上開物品與本案並無牽連,並無扣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搶奪案件而遭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經本院審酌上開扣押物品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上開扣押物品並非違禁物,又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綜此,如主文所示之物無留存之必要,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上揭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