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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昌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昌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邱昌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2 月17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2 月21日北檢泰節106 執更219 字第13536 號函檢附該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節字第219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 至228 頁),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思妤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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