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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1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CHARLES BERNARD KERN
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24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毒偵107號),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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