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4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秋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34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國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7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國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中間補充「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補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國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於飲酒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駛汽車,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所為實有不該,且其於民國93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士交簡字第1857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竟仍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犯行,並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述經濟狀況勉持、為警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酒後駕駛汽車可能造成之危險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102年6月11日修正、102年6月13日施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