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岳峯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標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龔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龔文和」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岳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標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龔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受刑人誤寫為「龔文和」,然此誤寫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為本案受刑人「鄭岳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