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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解怡蕙許凱傑李陸華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瑞文 (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125號、第17814號、第20450號、第22886號、第23645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08年2月23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卷五第161、213頁反面)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李陸華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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