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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

聲請再開辯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邱士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姬長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4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再開辯論狀所載。

二、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開庭審理後於民國105 年6月3日辯論終結,業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交易字第44號案卷確認無訛。聲請人雖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然本院認上開案件並無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如有不服,得於10日內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聲他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開辯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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