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
- 原告
- 單家平
- 訴訟代理人
- 徐光佑律師
- 被告
- 蘇勤龍
周信男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9號
周信男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