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

聲請人
張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押之SAMSUNG手機壹支及電擊棒壹支,應發還予張世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世國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案件,於偵查中經扣押張世國所有之SAMSUNG手機在案,上開物品與本案並無牽連,並無扣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搶奪案件而遭警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經本院審酌上開扣押物品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無關連,上開扣押物品並非違禁物,又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綜此,如主文所示之物無留存之必要,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上揭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