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9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昌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昌應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貳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邱昌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項第5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2 月17日起借提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2 月21日北檢泰節106 執更219 字第13536 號函檢附該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節字第219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7 至228 頁),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