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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6號

業務侵占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怡秀林拔群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健國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健國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林祐宸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