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健國
- 選任辯護人
- 楊蕙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健國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16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本件被告劉健國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