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1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HARLES BERNARD KERN
- 選任辯護人
- 歐陽弘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簡字第246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毒偵107號),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