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玠柏
徐東雷
陳保令
楊駿德
楊依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43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二行記載之「編號1至6 所示之物」,應更正為「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又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四行記載之「編號7 所示之物」,應更正為「編號6 所示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2 行記載之「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第4 行記載之「編號7 所示之物」,均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分別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