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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何孟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玠柏

      徐東雷

      陳保令

      楊駿德

      楊依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43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二行記載之「編號1至6 所示之物」,應更正為「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又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四行記載之「編號7 所示之物」,應更正為「編號6 所示之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㈦第2 行記載之「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第4 行記載之「編號7 所示之物」,均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分別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8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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