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皓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累犯,」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贅載「累犯,」,此由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並未提及任何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該當累犯之法條即知,是參照上開說明,此一贅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予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