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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8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勇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皓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之「累犯,」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贅載「累犯,」,此由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並未提及任何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及該當累犯之法條即知,是參照上開說明,此一贅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逕予刪除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8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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