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添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添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添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共計10年3 月,經民國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8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後減為9 月)、4 月(嗣後減為2 月)、3 月(嗣後減為1 月又15日)、3 月(嗣後減為1 月又15日)、3 月(嗣後減為1 月又15日)、4 月(嗣後減為2 月)、5 月、3 月、8 月、5 月、1 年8 月、8月、1 年8 月、8 月、1 年8 月、8 月、1 年8 月確定,後16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980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6 月確定,與第1 項減得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6年12月18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 年4 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1 月1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8 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34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8 月26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6 年8 月2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4 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81 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及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