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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呈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岳峯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標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龔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龔文和」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岳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標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龔文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受刑人誤寫為「龔文和」,然此誤寫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將此文字之誤寫裁定更正為本案受刑人「鄭岳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呈樵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0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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