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周正倫
- 被告
- 周武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周武賢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字第5197號、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正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萬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周正倫因被告周武賢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 年刑保字第19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二千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業已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4 年2 月12日104 年19號保管款登記卡影本1 紙附卷可稽。嗣被告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8號判決有期徒刑7 年,被告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臺上字第159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檢察官依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提未著,又被告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附卷可憑。另具保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乙節,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通知送達證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佐。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