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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葉力旗邱筱涵黃傅偉

原告
翁景賢
原告
黎佳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家祥律師
被告
曾頴川
被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被告
陳倍松

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易字第2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

一、原告等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翁景賢、黎佳興因被告曾頴川涉犯詐欺罪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該案因被告曾頴川於起訴時之住所、居所及犯罪地均非本院管轄,經本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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