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 原告
- 黃梅芳
- 被告
- 黃郁庭
- 被告
-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志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梅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梅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