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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9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39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昶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潘昶劦於民國105 年6 月間,因不滿告訴人張詩婷在臉書「永遠。有多遠,看不見!」粉絲團內,針對一段國外影片所發表之留言內容,竟於告訴人之留言下方,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 年6 月18日某時留言回應「所以只要有幾個臭錢就能跟你在一起了耶…昂貴的妓X…哈哈」等難堪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其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刑法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9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