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13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陳政堰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陳政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4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即被告(下稱具保人)陳政堰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訴訟收案款臨時收據1份在卷可據(見毒偵字卷第39頁反面)。茲具保人於交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依法囑託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刑事報到單1紙、本院囑託拘提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6年4月27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63434535號函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第28頁、第33頁、第35頁)。另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所示(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具保人確無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具保人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