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27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蕭文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自字第5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誹謗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2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自字第5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上開誹謗案件,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