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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宏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人
詹惠如
受刑人
詹建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6 年度聲減字第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建信因患有三高,並曾發生血栓,健康狀況不佳、父母十分擔心受刑人之健康,且受刑人服刑前未有不良紀錄,請求依法減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及同條第2 項:「規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聲請人如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依法無聲請減刑之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詹惠如,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又查,受刑人詹建信於民國88年4 月30日,經本院以86年訴字第11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猶仍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156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而後該案歷經四次更審程序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4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受刑人不服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6883號判決上訴駁回始告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歷審案件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是本院亦非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與法亦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宏明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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