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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殷君羅郁婷林鈺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人
即自訴人
陳義元
即自訴人
陳𦕎隆
即自訴人
謝陳連子
即自訴人
林陳秀鳳
即自訴人
陳寶玉
即自訴人
鄭志鴻
即自訴人
鄭志勇
共同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2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即自訴人姓名「陳盻隆」,應更正為「陳𦕎隆」。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