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即自訴人
- 陳義元
- 即自訴人
- 陳𦕎隆
- 即自訴人
- 謝陳連子
- 即自訴人
- 林陳秀鳳
- 即自訴人
- 陳寶玉
- 即自訴人
- 鄭志鴻
- 即自訴人
- 鄭志勇
- 共同自訴代理人
- 林瑞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 月2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即自訴人姓名「陳盻隆」,應更正為「陳𦕎隆」。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所為之106 年度聲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