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
- 原告
-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水金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律師
- 被告
- 蔣清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08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