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原 告 黃梅芳 被 告 黃郁庭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5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梅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