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339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昶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潘昶劦於民國105 年6 月間,因不滿告訴人張詩婷在臉書「永遠。有多遠,看不見!」粉絲團內,針對一段國外影片所發表之留言內容,竟於告訴人之留言下方,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5 年6 月18日某時留言回應「所以只要有幾個臭錢就能跟你在一起了耶…昂貴的妓X…哈哈」等難堪言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其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刑法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