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王忠楠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所為之106 年度審簡上字第128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第2 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又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忠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以106 年度審簡上字第1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於106 年11月29日又具狀提起上訴,是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符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