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洪英花朱家毅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

上訴人
王忠楠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所為之106 年度審簡上字第128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第2 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又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忠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合議庭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以106 年度審簡上字第128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即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於106 年11月29日又具狀提起上訴,是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顯不符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