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忠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忠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楠先前於(一)於民國106年間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50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二)於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1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於105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於106年間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31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五)於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3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由同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4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六)於106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由同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28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七)於108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八)於10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其後上開(一)至(二)所示案件,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三)至(六)所示案件,再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上開(七)至(八)所示案件,再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8年9月9日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已由法務部於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480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