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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洪英花朱家毅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維德
選任辯護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
│被告年籍欄所載「58年9月29日」 │58年9月27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