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顏維德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 │被告年籍欄所載「58年9月29日」 │58年9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