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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李小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

                          第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進展(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650、3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蔣進展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審他字第7 號卷第6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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