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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

異議人
即受刑人
李泰樟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513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7月20日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執行之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北檢泰沛一百零三年度執從一六七八字第五二零五七號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緣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泰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異議人之工作所得,不足以負擔其日常生活所需,異議人之保管金全賴親友才能勉強度日,上開部分非異議人之工作所得,不應予以扣款。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務部矯正署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認由法務部矯正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隔月不累計)男性收容人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另考量部分收容人具特殊原因、醫療需求等因素,仍請強制及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個別審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1日法矯署勤字第10101860430號函釋在卷。

三、經查,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就23,000、22,500元沒收,就2,000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莉」之女子連帶沒收,嗣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69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29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執行上開案件之從刑,於105年7月20日以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就所保管異議人之保管金、勞作金於28,225元範圍內每月酌留1,000月隔月不累計之生活所需後,匯入專戶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0日以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附卷足據,至為明確。固查,法務部矯正署為免各矯正機關分別訂立在監(所)收容人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不一,產生區域間之差異及遭致質疑,認由法務部矯正署統一訂立標準供強制、行政執行機關及矯正機關參酌為宜,經審酌矯正機關給養供應情形、收容人購置生活必需品、全民健康保險就診部分負擔及性別生理需求等因素,擬具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隔月不累計)男性收容人為1,000元,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等情,業如前述,然觀諸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106年7月27日東訓所總字第10600015130號函暨所附異議人保管金分戶卡,顯見異議人自105年3月4日起至106年7月22日持續有掛號費、門診部分負擔、自費外醫車資、藥品部分差價、特殊衛材差價、代購藥品等醫療需求之支出項目,而每月之獎勵金、勞作金之收入確不足以支應上開收入,需仰賴他人匯款收入始能勉強平衡等情,尚非無據,參以異議人於106年7月28日聲明異議狀陳稱願以每月600元之方式分期扣款等情,有上開異議狀附卷可佐,益徵原處分未考量部分收容人醫療需求之特殊原因,難認合於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有裁量瑕疵之情形存在。據此,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7月20日北檢泰沛103年度執從1678字第52057號之執行指揮處分應予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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