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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李建興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聲明疑

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釋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判決可供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並宣告扣案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1.77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14.9721公克)、分裝袋41個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各1張)3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9萬5,5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主刑及沒收、追徵,並無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情形,自難認本件聲明疑義有理由。

㈡綜上,本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葉詩佳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  訴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於101 年9 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二 │於101 年9 月2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三 │於101 年9 月3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四 │於101 年10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五 │於101 年10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六 │於101 年10月1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之。                                      │
├──┼─────────┼─────────────────────┤
│ 七 │於101 年10月17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八 │於101 年10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九 │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0│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一│於101 年10月2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二│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三│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美珠│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四│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五│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六│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七│於101 年11月初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雄。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八│於101 年11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九│於101 年11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0│於101 年11月4 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
│    │簡松輝。          │九三六七四八九五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沒收。                            │
├──┼─────────┼─────────────────────┤
│二一│於101 年11月6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二│於101 年11月1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三│於101 年11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四│於101 年11月21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五│於101 年11月2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六│於101 年11月間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鎔│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薰。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二七│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八│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九│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0│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一│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二│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三│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四│於101 年12月1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五│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玉琴。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六│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七│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三八│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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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鎔薰│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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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一│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四二│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四三│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四│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五│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王文│貳月。扣案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柒柒│
│    │聰。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
├──┼─────────┼─────────────────────┤
│四六│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壹拾│
│    │予王文聰。        │肆點玖柒貳壹公克)、分裝袋肆拾壹個等物均沒│
│    │                  │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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