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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明疑義人
- 即受刑人
- 李建興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所為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聲明疑
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釋明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固為刑事訴訟法第483條所明定,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8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判決可供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李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以102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並宣告扣案海洛因3包(合計驗餘淨重1.77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計驗餘淨重14.9721公克)、分裝袋41個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各1張)3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販賣毒品所得合計新臺幣9萬5,55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所諭知之主刑及沒收、追徵,並無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情形,自難認本件聲明疑義有理由。
㈡綜上,本件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被 訴 事 實 │ 主 文 │ ├──┼─────────┼─────────────────────┤ │ 一 │於101 年9 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二 │於101 年9 月2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三 │於101 年9 月3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四 │於101 年10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五 │於101 年10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義雄、林有德、廖│○○○○○○○○○○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文慶。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六 │於101 年10月1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 │ │ │之。 │ ├──┼─────────┼─────────────────────┤ │ 七 │於101 年10月17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八 │於101 年10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劉祖延│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九 │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0│於101 年10月2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一│於101 年10月25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二│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陳青岳│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三│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美珠│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四│於101 年10月26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五│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六│於101 年11月1 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雄│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一七│於101 年11月初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林義│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雄。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八│於101 年11月2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一九│於101 年11月3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0│於101 年11月4 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 │ │簡松輝。 │九三六七四八九五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卡壹張)沒收。 │ ├──┼─────────┼─────────────────────┤ │二一│於101 年11月6 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簡松輝。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二│於101 年11月10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三│於101 年11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四│於101 年11月21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五│於101 年11月2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六│於101 年11月間某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甲基安非他命予張鎔│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薰。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二七│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八│於101 年12月13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二九│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劉國強。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0│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一│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二│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三│於101 年12月14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四│於101 年12月15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羅震洲。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五│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林玉琴。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六│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三七│於101 年12月17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三八│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三九│於101 年12月18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張鎔薰│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四0│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張美珠。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一│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 │ │與王文聰共同販賣甲│參年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予簡松輝│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四二│於101 年12月19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彭擎天│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四三│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捌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號│ │ │陳青岳。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 │ │ │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四│於101 年12月20日,│李建興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 │ │販賣海洛因予彭擎天│年貳月。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未扣案之門│ │ │。 │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 │ │ │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販賣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四五│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轉讓海洛因予王文│貳月。扣案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柒柒│ │ │聰。 │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分裝袋肆拾壹個沒收。│ ├──┼─────────┼─────────────────────┤ │四六│於102 年1 月間某日│李建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合計驗餘淨重壹拾│ │ │予王文聰。 │肆點玖柒貳壹公克)、分裝袋肆拾壹個等物均沒│ │ │ │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