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自字第125 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 年度自字第125 號
- 自訴人
- 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隆
- 自訴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盧姵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林琬瑩律師
- 被告
- 鄭 優
- 被告
- 陳明仕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尤伯祥律師
郭皓仁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信用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 條第1 項、第343 條準用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代理人有自訴人之特別委任時,可代自訴人撤回上訴;自訴之撤回或捨棄上訴亦同(最高法院94年第6 次、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本件自訴人台灣互動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鄭優、陳明仕妨害信用案件,自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而上開之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查,自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其自訴,有自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自訴狀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125 號卷第26至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