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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邱筱涵黃傅偉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VO HUU LINH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37號、106年度偵字第22207號、106年度偵字第2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VO HUU LINH(中文姓名武友嶺,下稱武友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6年度訴字第546號),經被告武友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偽造文書等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劉宇霖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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