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VO HUU LINH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237號、106年度偵字第22207號、106年度偵字第2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VO HUU LINH(中文姓名武友嶺,下稱武友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106年度訴字第546號),經被告武友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偽造文書等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