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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44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瑋桓黃怡菁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蔣世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松穎(業經本院以103 年訴字第578號判決確定)係昌明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昌明公司)之負責人,以受託辦理工商登記、記帳、申報稅捐為業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被告江松穎從民國99年1 月起,受綠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綠塑公司)委任為綠塑公司記帳,明知99年3 、4 月間,綠塑公司無實際售貨予詠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詠發公司)、建鋒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建鋒公司)、山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山美公司)、順通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順通興公司)、上集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上集興公司)、惠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集公司)等6 家公司,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以綠塑公司名義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9紙,虛開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173 萬1,100 元,交由上開6 公司,提出充作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營業人等逃漏營業稅共計308 萬6,556 元,足以生損害於綠塑公司之財產、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被告蔣世平係建鋒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陳村居(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係山美公司及上集興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蔡文通(業經本院以104 年簡字第999 號判決確定)係順通興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廖鴻基(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係惠集公司之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其等均明知於99年3 、4 月間與綠塑公司並無從事交易或銷貨之商業行為,向被告江松穎取得綠塑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發票,作為公司之進項憑證,藉以扣抵如附表編號1 至4 號及編號6 號所示應納之營業稅,使建鋒公司、山美公司及上集興公司、順通興公司、惠集公司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合計244 萬1,562 元,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稅捐稽徵及會計憑證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蔣世平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所明定。查被告蔣世平業於106 年8 月19日死亡,並辦理除戶登記,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參,被告蔣世平既已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營業人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銷項稅額    │
 │號  │          │            │            │            │
 ├──┼─────┼──────┼──────┼──────┤
 │ 1  │建鋒公司  │LU00000000  │1,547萬974元│77萬3,549元 │
 │    │          │LU00000000  │            │            │
 │    │          │LU00000000  │            │            │
 │    │          │LU00000000  │            │            │
 │    │          │LU00000000  │            │            │
 │    │          │LU00000000  │            │            │
 ├──┼─────┼──────┼──────┼──────┤
 │ 2  │山美公司  │LU00000000  │811萬5,256元│40萬5,763元 │
 │    │          │LU00000000  │            │            │
 ├──┼─────┼──────┼──────┼──────┤
 │ 3  │上集興公司│LU00000000  │226萬5,000元│11萬3,250元 │
 │    │          │LU00000000  │            │            │
 │    │          │LU00000000  │            │            │
 ├──┼─────┼──────┼──────┼──────┤
 │ 4  │順通興公司│LU00000000  │240萬元     │12萬元      │
 ├──┼─────┼──────┼──────┼──────┤
 │ 5  │詠發公司  │LU00000000  │1,289萬9,870│64萬4,994元 │
 │    │          │LU00000000  │元          │            │
 │    │          │LU00000000  │            │            │
 ├──┼─────┼──────┼──────┼──────┤
 │ 6  │惠集公司  │KU00000000  │2,058萬元   │102萬9000元 │
 │    │          │KU00000000  │            │            │
 │    │          │KU00000000  │            │            │
 │    │          │KU00000000  │            │            │
 ├──┼─────┴──────┼──────┼──────┤
 │總計│註:                    │6,173萬1,100│308萬6,556元│
 │    │扣除詠發公司之部分,不實│元          │            │
 │    │發票張數為16張、逃漏營業│            │            │
 │    │稅合計244萬1,562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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