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吳連升
- 被告
- 黃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易字第5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56號被告黃子瑜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訴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