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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呈樵張谷瑛楊惠如

原告
李應元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律師
被告
吳子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自字第87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楊惠如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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