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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江俊彥李鴻維紀凱峰

原告
林任宏
被告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阿昆
被告
蘇美華

      王福興

      黃政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金重訴字第23、30號、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江俊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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