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簡字第9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榮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本院附表如下述附表所示日期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應更正│原判決更正後之內容 │ │部分 │ │ │ │ │ ├──────┼───────────────────┤ │本院附表編號│ 本院附表編號11至17之年份均更正為「106│ │11至17之年份│ 年」 │ │均為「107 年│ │ │」 │ │ │ │ │ └──────┴───────────────────┘